《国家有关专利的政策法规》
 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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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关于发明人(设计人)请求不公布其姓名办事规程》

【分类号】 402001199005
【标题】 中国专利局办公室关于发明人(设计人)请求不公布其姓名办事规程
【时效性】 有效
【颁布单位】 专利局
【颁布日期】 19900309
【实施日期】 19900309
【失效日期】
【内容分类】 专利申请审批程序
【文号】
【名称】 中国专利局办公室关于发明人(设计人)请求不公布其姓名办事规程
【题注】
【章名】 全文
一、发明人(设计人)可以请求专利局在专利出版物中不公布其姓名。该请求应由发明人(设计人)本人在提出专利申请的同时书面提出。该书面请求中应当注明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名称、发明人(设计人)的真实姓名和该发明人(设计人)的签字或盖章。提出专利申请之后的请求不予受理。
二、请求不公布发明人(设计人)姓名的,应当在专利申请请求书的发明人(设计人)栏目中注明"本人请求不公布姓名"字样。
三、专利局收到含有上述请求的专利申请请求书后,数据采集程序不输入发明人(设计人)姓名,仅输入"本人请求不公布姓名"字样;在以后程序的专利出版物及专利证书上也不出现发明人(设计人)姓名,但标明"本人请求不公布姓名"字样。
四、发明人(设计人)请求不公布其姓名的,一经提出后不得要求重新公布其姓名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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